2017年8月2日,火某公司与广州某研究院签订《基于低功耗广域互联网的物联网定位技术研究合作协议》。后双方因广州某研究院拒不根据协议约定支付25万元,致使该合同项目没办法继续履行。
火某公司遂向法院请求判令广州某研究院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并倡导若涉案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则广州某研究院应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广州某研究院辩称其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合同已没办法继续履行。
广州常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觉得,涉案合作协议系广州某研究院与火某公司恶意串通,在未向涉案项目投入资金的状况下仍签订协议,其用意在于申报国家科技经费。并意图借助部分科技经费购买火某公司商品,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用管理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
依据《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州常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判决驳回火某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后,火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保持本案判决。
本案涉及国家投入科技经费的国际合作项目。本案中,在当事人均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状况下,广州常识产权法院主动审察合同效力,认定涉案合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系无效合同。“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推行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指出,认定是不是是恶意串通的合同,需要考量如下原因:一是主观上双方互相串通,为满足私利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二是客观上表现为推行了肯定的行为来达成非法利益。
本案判决作出后,广州常识产权法院当令发出司法建议,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针对性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防止国家利益遭到损害。本案充分彰显广州常识产权法院勇于担当、护航革新的职责使命。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常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