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规范实务的什么时间怎么看摘要:本文用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来讲解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特征与基本保险关系,同时也对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关键词: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险基本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基金
1、前言经过10年酝酿、4次审议后,备受关注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终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推行。今年4月30日由国务院公布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也同时于今年5月1日起生效。这部法律在方方面面对原先的交通法规作了新的规定。最大的改变就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立法思想发生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辆到保护行人的变化。归责原则从过去所使用的过错原则到目前的无过错原则。无疑是一大进步。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认定,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辆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利益。总的说,新法更重视了一种人文的关怀,一种合乎人情的理性的法,更体现了情理法的合一。新《交通安全法》值得关注的地方不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还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设立社会救助基金|新《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全国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需要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机动车辆需要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此前第三者责任险只不过一个附加险种,不具备强制性。但,这只不过一个原则性的条约,在一片赞叹声之中,开心之余,随之而来便是对它的争议。事实是相应配套手段颁布的滞后,使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仍然处于混沌状况。2、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特征所谓机动车辆强制险是指机动车辆在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一种强制保险,即指以汽车所有人或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推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该规范仍然是依据新《交通安全法》打造的新规范,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点、基本保险关系、保险诉讼、赔付原则和限额等等问题进行讨论。而正确贯彻实行这条法律有赖于:(1)通过司法讲解对该条法律的内含进行更具体的说明;(2)打造符合该法指导思想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下面我就谈我对后者的什么时间认识:第一,它不同于人身险或是简单的财产险,而是财产险中的以责任为标的一类险,即责任险。所谓“责任保险者,谓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保险也。”[①]“凡公司,企业或个人,在从事各项业务经营和日常,因为疏忽,过失等行为导致别人的损害,依据法律应付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投保有关的责任保险。”[②]依据国内《保险法》4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来,责任保险从性质上与普通的财产保险有以下三点区别:一是保险标的不同。“责任保险之标的,为被保险人在法律上之损害赔偿责任;而一般财产保险为财产及利益。”二是保险事故不同。“责任保险一方须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对赔偿之责任,他方又须被保险人受赔偿之请求,二者缺一不可;而一般财产保险则较单纯,一般是财物之毁损灭失。”[③]三是保险目的不同。责任保险旨在填补因偶然事件发生投保人在法律上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之损失;而一般财产保险则为填补被保险人自己所遭到的损失。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是保险市场上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国内曾在五十年代有过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过可惜只办理了非常短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