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险理赔以维修为首要条件吗
半夜三更,细雨蒙蒙,奉大出租公司司机驾着桑车载着客人在沪青平公路上走错道而欲调头时,与疾驰而来的王先生的奔|驰车相撞,两辆车上的人和桑车均无大碍,但奔|驰车却面目全非,经公安交巡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桑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奔|驰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此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区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进行勘估,该中心作出的《事故汽车勘估表》的评估总额近100万元,**公司以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不具备客观公正性而拒绝同意。当事双便捷为损失总额、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致调解不成。奔|驰车用户告上法院后,经**公司据理力争,法院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奔|驰车的损失状况进行了重新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奔|驰车的车损维修成本为59万余元,并详述了评估依据和附上了《价格鉴别明细表》。最后法院按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金额,判决**公司承担80%的责任。由于**企业的肇事汽车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司均请保险公司派人参加旁听。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公司感到判决的结果可以同意,保险公司也将承担一部分的损失金额,经与保险公司商量后,**公司就向法院提出要奔|驰车的维修清单和发票,但奔|驰车用户打了15个月的官司,这段时间市场上轿车的价格也一跌再跌,已经没了再去花六七十万元去维修一辆二手车的意愿,自然也就没所谓的发票和清单。过了法院判决设定的自动履行期后,进入了实行期,实行庭法官将**公司召了去,**公司又请保险公司派人一块前往,**公司向法官讲解:“不是大家不付款,而是要有奔|驰车的维修发票和清单,以便大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向法院讲解:“根据大家保险的规定是尽可能修复,没维修清单和发票,对第三者责任项下导致的物损,大家是没办法赔偿的。”实行法官也遇到了难题:“判决书并没提到奔|驰车必须要去维修,他不维修哪来的发票?我也不可以强制他去维修。这事情你们赶快回去再商量一下。”回去后,保险公司经办人就没维修清单和发票能否理赔的问题,再一次请示上级部门,得到的回答仍然是:不可以!法院急着催要款,奔|驰躺着不动弹,保险悠然不理赔,直把**企业的经办人搞得焦头烂额,心急火燎地前来咨询。我觉得:这个理赔案件的实质问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怎么样履行保险索赔材料的提供义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对被保险人提供索赔的材料,保险公司可以提出什么样的需要;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材料的责任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1、奔|驰车损索赔一案,法院的判决,是解决了双方的争议,即在这个案件中发生了多少损失,当事人各方对这个损失的发生各有多少责任,按责论处各应承担多少损失金额的问题。而损失的计算标准,就是修复的成本。不过,作为被告一方的**公司,是不可以在本案中提出以奔|驰车的维修为付款首要条件的需要的,法院也无权在判决中,对奔|驰用户设定维修的义务。但法院的判决至少明确了什么时间,即事故缘由、损失金额和**企业的责任比率。2、在各保险企业的车险条约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置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原统颁条约中赔偿处置一节的规定,并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了健全。都有如下的表述: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成本单据、保险汽车行使证和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员的驾照,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