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白先生在某滑雪场办理滑雪全季卡。某日,其在滑雪场滑雪时滑出雪道受伤,随后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颈脊髓损伤等,治疗期间共发生医药费20万元。
该滑雪场在A保险公司长期投保特定场合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成人每个人保险金额为40万元。后白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为理赔金额未达成一致,白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需要其支付意料之外伤残保险金4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对应保险条约第八条保险责任部分明确约定了保险金根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料之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率给付残疾保险金”,并倡导按此方法给付伤残保险金。经查,鉴别中心出具建议为,白先生的伤残等级为七级,给付比率为40%。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残疾保险责任的条约约定比率给付,可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条约内容并未用黑体字予以提示。
投保单仅能表明“保险人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对保险条约特别是黑体字部分的条约内容的说明义务”。并不表明保险人就“残疾保险责任比率给付”的条约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且达到明确说明的规范。
涉案保险商品的说明义务目的是让投保人理解与其权利义务有关条约的定义、内容、法律后果,其标准是投保人实质理解或者明了。
投保人是不是实质理解是一种主观心理状况,很难衡量。形式上,只须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对免责条约等有显著标志,附有“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有关条约的定义、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可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残疾保险责任比率给付的条约内容并未用黑体字予以提示,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于涉案保险商品的免责条约并未向滑雪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向白先生给付意料之外伤残保险金40万元。
(三)法官提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约、免赔额、免赔率、比率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约,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应人为扩大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对于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约,更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然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除此之外,建议买家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认真研读保险条约,签订合同时要格外小心合同中的格式条约,尤其是涉及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等要紧条约,仔细阅读,小心审核。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报案,依据自己条件提供所能提供的与涉案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保险法